广灵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城建成区内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限期取缔的通知
广政发[2018]38号
广灵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县城建成区内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限期取缔的通知
各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本次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大同组督导要求,县政府决定对县城建成区内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限期全部取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缔时限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前,凡县城建成区范围内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由使用方自行拆除,拆除后替代方式由使用方自行选择清洁能源(不含生物质锅炉)。
二、相关要求
凡2018年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或改造的,政府将结合有关政策给予一定奖励。逾期未进行拆除改造的,县政府将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据《大同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和《关于开展打击破环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经济处罚或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广灵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3日
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