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再生金属产业发展的意见
广政发〔2021〕30号
发展再生金属产业,对节约原生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资源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对县级财政、开发区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晋财预〔2021〕24号)文件中第三部分第一条内容:“各市、县(市、区)和开发区要结合区域发展和资源禀赋,统筹省级奖补资金和自有财力,研究制定招商引资、招商引企奖励优惠政策,不断培育壮大废旧钢铁行业等第三产业、新兴产业,实现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精神。为吸引和鼓励更多高质高产高效的再生金属企业在我县投资发展,全面提升我县再生金属产业发展的规模和质量,进一步增强产业竞争力,加快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县政府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加大对再生金属产业支持力度。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广灵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范围内注册,并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再生金属类生产企业。
二、优惠政策
政府对再生金属生产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奖励标准:参照企业自投产纳税起所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县级实得留成部分的额度,按前三年全部奖励、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奖励的方式奖励于企业,企业统筹资金用于科技创新、环保治理及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县政府根据企业实际纳税凭证按季度兑现奖励。
三、享受条件
再生金属企业享受此优惠政策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在年产值最低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条件下,根据再生金属种类、产出强度等不同情况,且达到在与开发区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中对该项目年产值的约定要求。
(二)企业在9月份前(含9月)投产的,同年11月份前须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在10月份(含10月)后投产的,次年3月份前须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企业届时未完成以上条件的,政府不予奖励,已享受奖励的企业,须将已获奖励资金全额退回。
四、其他事项
(一)对于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
(二)对县政府及开发区已经出台和后续出台的其他鼓励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在本《意见》出台前且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已落地企业,在原奖励扶持政策享受期内可延续享受本优惠政策,时间不重新计算。
(三)企业在优惠政策享受期内发生法人变更等情况,经研究,政策可延续享受,时间不重新计算。
(四)本意见自2021年8月17日起施行。
广灵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