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6-09-14 09:57
标题: 关于严禁小区物业将供暖、供水、供电等费用与物业费捆绑收取的通知
文号:
时效:

关于严禁小区物业将供暖、供水、供电等费用与物业费捆绑收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14 09:57 来源:广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 |

各物业服务企业、全体小区业主:

为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物业服务企业将供水、供电、供暖等民生费用与物业服务费捆绑收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厘清收费法律关系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费与水、电、暖费用属于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二者不得挂钩捆绑。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二、严禁各类捆绑收费行为

1.严禁物业服务企业以业主未缴纳物业费为由,限制、拒绝业主缴纳水费、电费、供暖费,不得采取停水、停电、停暖,或者限制购水、购电充值等方式催收物业费。

2.严禁将缴纳物业费作为办理供水、供电、供暖业务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门槛,变相逼迫业主先交物业费才能办理民生缴费业务。

3.严禁以物业费欠费为由,采取禁用门禁、限制电梯通行等变相手段,胁迫业主缴纳物业费。

三、规范物业费合法催收途径

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书面催告、协商调解、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按照《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违者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落实明码标价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物业费、水、电、暖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代收水、电、暖费用必须据实代收,不得擅自加价、乱收费,主动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五、投诉举报渠道

广大业主如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捆绑收费、限制水电气暖使用等违规行为,请留存聊天记录、照片、录音等相关证据,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对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广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6年9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