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应急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矿山重大隐患,制止和惩处矿山违法行为,根据《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应急发〔2026〕150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应急发〔2024〕119号)举报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举报内容如下: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部分及补充形式。
(一)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七)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3.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八)边坡出现滑移现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
2.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
3.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九)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十)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排土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2.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3.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十二)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十三)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十四)办公区、生活区等人员集聚场所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或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威胁范围内。
(十五)遇极端天气露天矿山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二、矿山企业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
(一)未依法获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及时变更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违反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三)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长期停产停建的矿山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或者组织生产建设的。
(四)矿山外包工程队伍和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故意干扰或破坏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监测、监控数据造假的。
(六)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组织生产的。
(七)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
(八)瞒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
(九)不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的。
(十)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十一)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十二)承担矿山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广灵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传真):03523312979
地址:广灵县永乐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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