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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民意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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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09-19 16:31
标题: 广灵县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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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灵县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9-19 16:31 来源:广灵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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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加强政府对成品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控有力,应对自然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保证市场供应和粮油价格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大同市粮食应急预案》《广灵县粮食应急预案》,参照《广灵县县级调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是指县政府粮权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自然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等情况储备的粮油。

第三条 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品种包括小麦粉、大米。小麦粉是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小麦系列面粉;大米是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粳米;应急储备成品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小包装系列调和油、大豆油、菜籽油。

第四条 国有粮食企业和其它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粮食企业是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存储企业。从事和参与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权属属于广灵县人民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浑源县支行负责拟订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调整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库存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和完善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监督检查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库存数量和质量。

(三)负责对承储企业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库存实物台账及财务账目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仓储管理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五)负责对承储企业进行检查指导,以及企业资质的审核、确认及合同签订等其他管理工作。

(六)负责将承储单位上报的各项质量数据、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质量季报数据、入库出库监测数据等进行收集整理。

(七)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进行质量检查和抽查,并根据检验结果,做出分析研判。

(八)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进行质量检查和抽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分析研判。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库存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县政府规定的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入库成本。

(二)严格执行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库存管理的规章和制度。

(三)负责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技术,确保粮油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储存安全。

(四)负责完善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库存实物台账的建立,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上报实物台账和有关财务、统计、仓储报表。

(五)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库存数量、质量和管理情况。

(六)具体组织落实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出入库工作和轮换工作。

第八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损失损耗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包干管理。

(一)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入库成本经县政府核准确定后严格遵照执行。

(二)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实行按年拨付。

1.贷款利息由县财政局拨付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及时支付农发行。

2.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补贴,按政府核定补贴标准,由县财政局拨付给承储企业。

3.轮换形成的价差亏损,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4.损失分为人力不可抗拒损失和人为损失,人力不可抗拒损失由县财政全额负担,人为损失由企业负担。

(三)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浑源县支行共同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各部门责任。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准确、质量达标、储存安全;确保各种利息、费用等补贴的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规范。

第九条 农发行浑源县支行负责按照有关信贷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收购(调入)、管理成品粮油所需资金提供贷款支持。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储存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企业必须在农发行浑源县支行设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发行浑源县支行的信贷监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章 计划与轮换

第十一条 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浑源县支行共同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浑源县支行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期限和总体布局计划共同下达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浑源县支行共同负责监管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轮换,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一)轮换原则:库存粮油坚持推陈储新、安全储粮、适时轮换、确保品质的原则。

(二)轮换期限:成品储备粮每年轮换将次数不低于3次,成品储备油每年轮换次数不低于2次。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依据粮油保质期限和季节自主择机自行确定,不得超保质期储存。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80%。

(三)轮换方法:储备成品粮油实行动态轮换。可采用先购后销、先销后购、即购即销等方式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轮换原则上不做库存成本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价差亏损按第八条有关规定办理。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浑源县支行报送县级储备粮油的库存数量、质量和轮换等情况。

第四章 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政府随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十七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符合“一符六无三专四落实”仓储管理标准,合格率达到100%。“一符六无三专四落实”是指:“一符”即账实相符,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三账”相符,保管账与仓(垛)专卡相符,仓(垛)卡与库存相符;“六无”即无害虫、无鼠雀、无变质、无事故、无重度不宜存、无污染;“三专”即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即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十八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期限、储存地点按照县政府的规定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承储企业专职保管员、储粮仓房的确定及其调整须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备;承储企业、品种、数量、质量需要调整的,必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浑源县支行提请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粮油混存,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规范的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专账、分仓保管账和专卡。专账要准确、及时地反映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专卡一式三份,分管领导、保管员、仓房各留一份。仓房调整、轮换时品种、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更换专卡,旧卡存档备案。

第五章 储存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 承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规定的仓储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进出方式、仓型、品种、储备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足够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技术人员;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选择承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合理布局,交通便利,有利于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储备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储存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的仓库要保证屋顶、墙壁、门窗和地面完好,不渗漏,清洁干燥,无虫,还要配备隔热降温、防潮通风以及粮温检测和防鼠等设施。仓外悬挂专用标志牌。成品粮油不准使用防护剂防治害虫和螨类,保证应急储备成品粮的食用价值和营养价值。

第二十四条 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规定,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第二十五条 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采取仓内包装储存,须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包装完整。不允许在同一区域混合存放不同性质的成品粮油。

第二十六条 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包装储存每垛不超过30吨,垛与墙、柱间距不小于0.6米,垛间距不小于0.8米,垛位高度不超过20层;成品油包装每垛不超过4吨,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位高度不超过10层。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仓储管理制度标准,落实《粮油安全储存规定》《粮库安全生产守则》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浑源县支行每季度联合检查成品粮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承储企业不得将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管。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贷款、贷款利息及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一条 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轮换,承储企业应按轮换管理的规定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轮换应保证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同时要节约轮换成本、提高轮换效率。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在依法被撤销、解散或破产前,其储存的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调出。

第三十三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存损失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动用

第三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对县域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浑源县支行不断完善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预警机制,准确把握和预测市场粮油价格走势,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动用:

(一)全县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时;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动用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浑源县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具体组织实施。动用方案应包括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并下达动用指令。

动用结束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及时核算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成本及相关费用,并拨付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尽快组织开展补足库存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动用出库必须凭据齐全,及时登记账目,保证账实相符,出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人员对数量负责。承储企业出库须向农发行浑源县支行申报,待农发行浑源县支行审核后方可出库。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出库手续,承储企业和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并视情况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动用命令,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浑源县支行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应急储备成品粮油采购、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备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对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浑源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加强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农发行浑源县支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加强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贷款的信贷监管。

第四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浑源县支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处理;发现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情况,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补贴,直到取消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承储资格。

(一)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有关管理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

(二)虚报、瞒报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账实不符的;

(三)承储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或者在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四)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五)不配合或拒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动用指令的;

(七)其他违反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轮换期内,由于企业管理和人为责任形成的粮油质变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储企业应当承担经济责任;因主观原因所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承储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四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浑源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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