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政办发〔2021〕26号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灵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政办发〔2021〕26号
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灵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广灵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落实。
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灵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
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房屋质量及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依规取得用地(宅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坚持房屋安全、成本经济、功能现代、风貌乡土、绿色环保、建筑节能的原则,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乡村风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农村房屋建筑分两类:
(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
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
(二)农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农村房屋建设管理负主体责任,下沉管理力量,对农村房屋建筑活动实施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
第六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村镇建设办公室,村镇建设办公室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上级有关村镇建设的有关规定及全县村镇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村镇建设技术服务和标准设计、通用设计推广工作;负责管理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第三方设计、监理服务及费用管理的统筹使用;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实施监督管理职责。
按照县域整体布局,县住建局成立农房建设监理服务管理办公室,人员由原住建局基层建设服务站工作人员构成,农房建设监理服务管理办公室在村镇建设办公室指导下工作。对监理单位、监理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查,对没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和没有监理资格的监理从业人员要清理出场;制定巡查制度,不定时的到施工现场查看监理人员在岗、履职等情况;设立奖罚、信用信息登记制度;对农村房屋建设活动提供监理监督服务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和日常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具体实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各乡镇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审批流程图和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房屋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指导下,制定有农村房屋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协助村民办理农村房屋建设有关手续;各村自行设立一名农房建设协管员,随时掌握全村的建房动态情况,摸清全村住房情况及住房安全情况,做到底数清、数目准;对农村房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如不听从劝阻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房屋建设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鼓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等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项目。
鼓励房屋建筑企业成立农房建设分公司,参与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
第十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必须执行房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
第十一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给予技术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管理。帮助建房人完善相关审批手续,解答建房人对审批流程环节不清楚的疑惑,做好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建房人是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实施主体,第一责任人,对房屋建设和使用负首要责任。建房人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在开工前一个月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登记,在完成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验收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存档。建房人应当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一)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施工项目: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有行业执业资格的注册师或者具有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经培训、考试通过的合格工匠。
第十五条 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和监理单位由政府统一购买服务为建房人提供免费服务,施工方由建房人自主选择(含农房建设公司、合作社和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
承揽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对承揽的房屋工程质量实行承诺制、提交承诺书、终身负责。
第十六条 农村建筑工匠指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木工等从业人员,实行工匠名录和信用信息管理。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住建厅的规定,对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培训考核,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将工匠信息录入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因地制宜,编制县级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通用图册,注重体现乡村建筑风格和风貌特色,免费供建房人选用。
建房人应当从下列图纸中选用设计图:
(一)通用图册内的设计图;
(二)由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修改后的通用设计图或者绘制的设计图,加盖从业人员资格章。
(三)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设计图,加盖公司章、从业人员章。
第十八条 在农村自建低层房屋项目开工前,建房人必须选定符合要求的设计图,与施工方、监理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房屋保修期限和相关责任后,在开工前一个月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登记,填写《广灵县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将验收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存档,填报《广灵县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表》。开工登记表除建房人、设计、施工、监理四方责任主体外,乡(镇)人民政府加注审批意见,竣工验收表主要是四方主体认可的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必须真实有效,不许代签。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供各乡镇统一规范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要求、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建房人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协助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房人须填写《广灵县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表》,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存档。
第十九条 县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联合相关社会团体开展下乡服务,引导建筑师、规划师等专家和技术骨干参与农房设计和建设的实施指导,提升农房安全性和建筑品质。
第二十条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改建、扩建、翻建项目,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按新建项目履行程序。
第三章 农村其他房屋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管理,应当依法依规做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负现场管理责任,必须对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现场查验,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并向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方对农村其他房屋建设项目负首要责任,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管理制度,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完成报备,及时向审批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其他房屋建筑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严格执行房屋建筑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对承担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负责,承担终身责任。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向第三方统一购买设计、监理、技术打包服务,为农村房屋建筑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保障监督管理。
购买的服务由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按需求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处理方式有三种:
(一)即对违反设计、施工、监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及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置;涉及农村其他房屋的,应当立即制止并移送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置。
(二)对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县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三)对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应当指导房屋使用人修缮;对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房屋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建房人开工、竣工资料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的;
(二)未按规定向建房人提供管理或者技术服务,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或者日常巡查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建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否则不予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同时不能享受国家相关惠农政策。
(一)未取得宅基地审批手续、乡村规划许可证,未进行开工登记,擅自开展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投入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技术鉴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第二十九条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工,限期整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个人参与建造违章建筑的,依法予以处罚,列入黑名单。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由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
(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的;
(三)未按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实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
(四)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
(五)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六)未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竣工验收的。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个人参与建造违章建筑的,依法予以处罚,列入黑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对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房屋建筑企业设立的农房建设分公司等,按照有关财税减免等政策给予扶持。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广灵县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
2. 广灵县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表
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印发
广灵县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
乡(镇) 村
建房人 (单位)信息 |
姓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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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法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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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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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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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房屋 信息 |
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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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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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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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图 |
选用方式: ¨通用图集内的设计图 ¨由符合从业许可要求的人员修改后的通用设计图 ¨由符合从业许可要求的人员绘制的设计图 ¨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设计施工图纸
(未选用通用设计图的,应当将设计图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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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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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人证件号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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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 |
施工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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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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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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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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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证件号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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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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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灵县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表
乡(镇) 村
建房人 (单位)信息 |
姓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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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法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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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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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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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设 信息 |
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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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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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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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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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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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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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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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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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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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验收的单位和人员 |
建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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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方 |
施工方 |
监理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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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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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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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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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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