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灵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政办发〔2023〕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相关企业:
《广灵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灵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大同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与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投诉电话:0352-3312979;
(二)举报传真电话:0352-3312990;
(三)举报受理中心邮箱:glx8823195@126.com;
(四)书信、来访地址:广灵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办公室。
第九条县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中心设在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县安委会)办公室。
乡(镇)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核查部门)负责办理县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中心移交的举报事项的核查。
第十条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实名举报的,受理中心在接到举报后1日内,将举报事项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二)对匿名举报的,受理中心根据具体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进行查证。
(三)负责核查的有关部门接到受理中心的移交单后,急办的必须立即组织核查;缓办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举报事项的核查。情况复杂的,经受理中心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四)核查部门在核查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报受理中心。
(五)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中心要将有关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设置的举报、投诉机构,对于直接举报到本部门的举报事项,可以先行受理,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或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可以先行进行核查处理,并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组织核查安排情况报县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中心;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或受理范围内的,在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报举报受理中心。
第十一条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四条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举报人对奖励金额存在异议的,在接到领奖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负责核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向举报人反馈复核结果。申请复核的举报人领取奖金从被告知复核结果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广灵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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