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10000/2024-00043
信息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0-26 09:45
标题: 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灵县农村供水设施维修养护制 度》(试行)的通知
文号: 广政办发〔2024〕31号
时效:

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灵县农村供水设施维修养护制 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6 09:45 来源: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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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政办发〔2024〕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供水单位:

《广灵县农村供水设施维修养护制度》(试行)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灵县农村供水设施维修养护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灵县农村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农村饮水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灵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

第二章维修养护责任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设施维修养护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将农村供水设施维修养护纳入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范围,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维修养护经费。

第四条水务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设施维修养护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制定农村供水设施维修养护计划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农村供水设施维修养护人员培训。

第五条农村供水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维修养护制度,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条农村居民用户应爱护供水设施,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损坏供水设施,发现供水设施损坏应及时向农村供水单位报告。

第三章维修养护内容

第七条取水设施:定期对取水口、取水管、泵站等取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清理取水口杂物,修复取水管漏水,保养泵站设备,确保取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输水设施:定期对输水管、阀门、检查井等输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修复输水管漏水,更换损坏的阀门和检查井井盖,确保输水设施安全畅通。

第九条净水设施:定期对净水设备、消毒设备、水池等净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清洗净水设备和水池,更换消毒设备药剂,确保净水设施正常运行,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条配水设施:定期对配水管、阀门、消火栓等配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修复配水管漏水,更换损坏的阀门和消火栓,确保配水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计量设施:定期对水表、流量计等计量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校准计量设备,确保计量准确。

第四章维修养护流程

第十二条农村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时,行政村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确定维修养护方案。

第十三条维修养护方案确定后,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维修养护工程。对于重大维修养护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维修养护经费

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通过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县级财政资金、水费提留、群众自筹等方式筹集。

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必须设立维修养护基金,维修养护基金原则上自筹自用。通过建立县、乡、村三级维修养护基金,坚持自筹为主、补助为辅的原则,实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县级维修养护基金通过争取上级部门划拨的维修资金和县财政预算安排保障落实,由县农村饮水维修养护中心设专户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非人为原因造成损毁的修复,对经审核确实无力承担的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补贴。

各乡镇筹集的维修养护基金建立专账,专项用于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管护和维修,乡镇政府进行监督。

各村的维修养护基金通过水费提留、用水户筹集等方式筹集,建立专账,专户储存,使用情况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管网的维修要在1天内修好,水源、机电设备、供水主管道等维修要在2天内完成,超过2天的由村委会提供临时供水。

第十七条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申报程序:以各乡镇为主体提出申请,经县农村饮水维修养护中心确认属于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使用范围的工程,由县农村饮水维修养护中心实地勘察、统计、汇总后,提出工程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计划,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各乡镇应及时向县农村饮水维修养护中心汇报,由县农村饮水维修养护中心组织相关人员核实,并实施工程维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

第六章日常巡检

第十九条制定日常巡检计划,定期对取水设施、输水管道、净水设备、配水管道等供水设施进行巡查。

第二十条巡检人员要认真记录设施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广灵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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