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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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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7-09 09:38
标题: 广灵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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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灵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5-07-09 09:38 来源:广灵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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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全力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广灵县自然资源局工作实际,特制定《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及事项清单》,现予以公示:

一、检查事项总览

广灵县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共有14项,涵盖城乡规划、矿产资源、测绘成果、地图管理等多个领域。

二、具体检查事项

1、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检查对象:乡镇人民政府。

检查内容:建设项目规划实施情况。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频次上限:依据省厅文件、方案要求开展。

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对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新矿法)第五十六条。

检查对象:矿业权人。

检查内容: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情况。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频次上限:依据省厅文件、方案要求开展。

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

检查对象:采矿权人。

检查内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频次上限:一年一次。

检查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规定。

4、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的行政检查

检查依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检查对象:省厅抽取并确定的县级发证的矿业权人。

检查内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

检查方式:实地核查。

检查频次上限:被抽中的矿业权人每年1次。

检查标准:部、省厅依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每年制定的实地核查标准和要求。

5、对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检查对象:测绘资质单位。

检查内容:测绘资质、测绘成果质量。

检查方式: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检查频次上限:依据省厅文件、方案要求开展。

检查标准:《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23)》等有关规定。

6、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行政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七号)第三十八条、《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二条。

检查对象: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

检查内容:涉及地图及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等活动;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地图数据。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检查频次上限:依据省厅文件、方案要求开展。

检查标准:《地图管理条例》。

7、对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检查对象: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检查内容: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利用、管理情况。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频次上限:依据省厅文件、方案要求开展。

检查标准:《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8、对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政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

检查对象:未经审批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法人、自然人。

检查内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情况。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频次上限:依据省厅文件、方案要求开展。

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西省永久性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措施》。

9、对经审批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检查对象:经审批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法人单位。

检查内容: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利用、管理情况。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频次上限:据省厅文件、方案要求开展。

检查标准:《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10、对全县地图工作的行政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检查对象:向社会公开地图的法人或自然人。

检查内容: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线上检查。

检查频次上限:依据省厅文件、方案要求开展。

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

11、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监管

检查依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5号)十七。

检查对象:建立和维护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

检查内容:对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及利用情况。

检查方式: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检查频次上限:依据省厅文件、方案要求开展。

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西省重点保护类永久性测量标志巡查实施方案》《山西省永久性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措施》。

12、对从事测绘活动单位的监管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检查对象:测绘资质单位。

检查内容:测绘资质情况及测绘活动成果。

检查方式: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检查频次上限:依据省厅文件、方案要求开展。

检查标准:《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13、对工程项目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政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检查对象: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检查内容: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频次上限:按照建设工程进度,原则上每半年检查1次。

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4、对工程项目是否违反《城乡规划法》进行建设的行政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

检查对象: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检查内容: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频次上限: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核查。

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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