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县科教局答复如下:
上世纪七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初,由于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县不少大村大队在村小学附设了幼儿园(有的称育红班),按当时“三级办学、两级管理”体制,村里自己使用了一批幼儿教师,待遇与其他社员一样挣工分,教委、教育局概无备案,也不参与管理。
1987年,国务院国办38号文件《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请示的通知》下发后,全国各地陆续将托幼工作由妇联主管移交教育部门主管。但大多地方农村幼儿教师没有参加教育部门于20世纪80年代前期进行的登记注册,故一直没有纳入民办教师队伍管理。他们既不属于民办教师,也不是代课教师,只能称之为农村户口幼儿教师。该问题在全国普遍存在,至今无任何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