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10000/2026-00015
信息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8-01 10:17
标题: 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广政办发〔2026〕6号
时效:

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01 10:17 来源: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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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政办发〔202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广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9月印发的《广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版)》(广政办发〔2021〕55号)文件同时废止。

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发布稿)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完善广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指导本县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5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6月28日修订,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

(5)《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26号)

(6)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7)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

(8)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函〔2024〕6号)

(9)《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10)《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2号)

(1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3〕61号)

(1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23〕46号)

1.2.2 标准、技术规范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

(4)《山西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T1703-2018)

(5)《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6)《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2013年4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灵县范围内除沙尘天气以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 预案体系

《广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是广灵县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程序规范,是山西省、大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是指导广灵县各有关部门、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依据。其下级预案包括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职能部门分类应急处置方案及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广灵县范围内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工业企业,应编制与本预案相衔接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作方案》(“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加强预警、提前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涉空气污染企业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2)属地管理,部门联动。

坚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运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以属地管理、分类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体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

坚持短期应对与长期控制相结合。充分利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平台,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做好污染程度的趋势分析和研判,根据不同的污染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机制。

(4)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二、指挥体系

广灵县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由广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县指挥部

总指挥:广灵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广灵县人民政府副主任,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广灵分局、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气象局、广灵县公路段、国网广灵县供电公司、广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广灵分局,主任由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广灵分局局长兼任(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3)。

2.2 县指挥部工作组

县指挥部下设预报预警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应急保障组、专家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4)。

三、预报预警

3.1 预警分级

3.1.1 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

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预警统一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1.2 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

根据《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议,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不分等级,以预测到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为启动条件。

3.2 监测预报

广灵县不具备自主监测、研判、预报重污染天气的能力,预报预警组负责协调联系山西省大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局,及时准确掌握空气环境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收通报的预警预报信息,并上报至县指挥部。

信息来源:空气环境质量信息来源于山西省大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气象条件信息来源于市气象局。

当预测出现3日以上重污染天气过程时,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发布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发布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并按高级别确定预警等级。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3 确定主要污染物类别

根据国家、省、市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通报确定主要大气污染物类别;或由预报预警组结合大同市及广灵县不同季节大气污染物排放特点和强度,确定本县主要大气污染物种类后报县指挥部办公室,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4 预警发布

3.4.1 发布时间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预警要求。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4小时发布。本县根据大同市预测的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的预警分级标准及确定的预警等级,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或按照大同市或本县周边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

3.4.2 发布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大同市确定的预警等级出具本县预警意见,经县指挥部批准后发布,同时下达响应指令和响应启动时间。

或本县接到省或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的区域预警信息时,经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进行信息发布。

3.5 预警措施

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3.5.1 黄色预警(Ⅲ级)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和手机短信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受影响区域和应采取的自我防护措施。

3.5.2 橙色预警(Ⅱ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Ⅲ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3.5.3 红色预警(Ⅰ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加强与山西省大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局、县气象局的联系,及时准确掌握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情况,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并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3.6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

接到省或市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调整预警级别的通知时,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进行预警级别调整信息发布。

3.7 预警解除

根据大同市对未来空气的预测情况,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警因接到省或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的预警信息而发布时,须接到省或市指挥部办公室解除预警的通知后,方可解除预警。

3.8 区域联防联控

本县积极响应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应急联动,加强与市指挥部办公室、广灵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四、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在严格执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要求、加严管控,具体分为Ⅲ级、Ⅱ级、I级三个响应级别。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1.2 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不分等级。当发布臭氧(O3)预警时,启动臭氧(O3)重污染应急响应。

4.2 响应程序

发生重污染天气,由县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本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2)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根据监测信息确定首要污染物,应针对不同类型首要污染物的特征,建议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

(3)按规定向广灵县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报告,决定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

(4)开通与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气象条件和环境质量监测单位、相关部门及企业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指挥与协调

广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分级响应的级别确定现场负责人如下: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广灵分局局长)负责现场指挥调度;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副总指挥(广灵县人民政府副主任,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指挥调度;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总指挥(广灵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负责现场指挥调度。

县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要求,加强调度,收集、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预报预警组负责协调联系山西省大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局,及时准确掌握空气环境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督导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宣传报道组根据县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

应急保障组做好应急车辆、医疗卫生保障、应急资金保障等工作。

4.4 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生态环境局分局会同专家组跟踪掌握的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开展应急加密监测,对各类重污染天气环境风险事件产生的影响实时监控,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

4.5 分级响应措施

根据预警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措施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和臭氧污染减排措施。

4.5.1 黄色预警(Ⅲ级)响应措施

4.5.1.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由宣传报道组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送提醒信息。

(2)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

(3)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4)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4.5.1.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建议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减少空调的使用。

4.5.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黄色预警期间,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本辖区排放量占比的20%以上。广灵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导检查组对各单位进行督察和帮扶,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1)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广灵县辖区内工业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控,按照《广灵县涉气工业源企业应急减排清单(最新修订版)》(以下简称“减排清单”)执行黄色预警减排措施。主要通过停产或停运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

(2)移动源减排措施

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不得使用国三以下(不含)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民生保障及应急抢险作业机械除外)。

包装印刷、水泥制品、工业涂装、烧结砖瓦等重点行业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落实错峰生产的同时,按照“减排清单”中黄色预警期间车辆运输减排要求执行。

(3)扬尘源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建筑工地应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作业。

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建议露天烧烤控制在划定区域内。

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的抑尘措施。

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械化清扫及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4.5.2 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措施

4.5.2.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由宣传报道组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送提醒信息。

(2)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4)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5)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5.2.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建议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减少空调的使用。

4.5.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橙色预警期间,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本辖区排放量占比的30%以上。广灵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导检查组对各单位进行督察和帮扶,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1)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广灵县辖区内工业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控,按照“减排清单”执行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主要通过停产或停运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

(2)移动源减排措施

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不得使用国三以下(不含)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民生保障及应急抢险作业机械除外)。

包装印刷、水泥制品、工业涂装、烧结砖瓦等重点行业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在落实错峰生产的同时,按照“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车辆运输减排要求执行。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合理确定交通管制范围,实行交通管控区域内,禁止中重型载货车通行(运输瓜果蔬菜等新鲜农产品车辆及清障、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除外)。

根据大气污染程度,必要时对辖区范围内机动车(不含纯电动汽车和营运类载客汽车等)实施指定号段限行。

(3)扬尘源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建筑工地应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作业。

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

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建议露天烧烤控制在划定区域内,减少垃圾、秸秆焚烧或烧荒行为。

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的抑尘措施。

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4.5.3 红色预警(Ⅰ级)响应措施

4.5.3.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由宣传报道组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送提醒信息。

(2)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

(3)建议或要求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或者放假。

(4)提醒一般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5)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6)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5.3.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4)建议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减少空调的使用。

4.5.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红色预警期间,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本辖区排放量占比的40%以上。广灵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导检查组对各单位进行督察和帮扶,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1)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广灵县辖区内工业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控,按照“减排清单”执行红色预警减排措施。主要通过停产或停运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

(2)移动源减排措施

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不得使用国三以下(不含)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民生保障及应急抢险作业机械除外)。

包装印刷、水泥制品、工业涂装、烧结砖瓦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实施错峰运输,落实错峰生产的同时,按照“减排清单”中红色预警车辆运输减排要求执行。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合理确定交通管制范围,实行交通管控区域内,禁止中重型载货车通行(运输瓜果蔬菜等新鲜农产品车辆及清障、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除外)。

根据大气污染程度,辖区内机动车(不含纯电动汽车和营运类载客汽车等)可实施指定号段限行。

(3)扬尘源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建筑工地应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作业。

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

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建议停止露天烧烤行为,禁止垃圾、秸秆焚烧或烧荒行为。

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的抑尘措施。

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4.5.4 臭氧污染天气减排措施

在严格执行夏季臭氧污染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加油站、汽修等行业企业的涉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工序点位采取加严管控措施实现减排。在接到生态环境部、山西省人民政府、省级、市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发布的严于以下措施的指令时,从严执行。

(1)工业源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企业等涉VOCs企业:全面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排放VOCS工段在高温时段错时生产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因连续生产工艺无法错时生产的企业,在高温时段降低5%以上生产负荷。

烧结砖瓦企业:采取调整优化生产控制、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NOx排放浓度。

汽修企业:加大露天喷涂检查力度,表面喷涂工段在高温时段错时延长2小时以上。

(2)生活源污染减排措施

市政施工:高温时段,户外涂装、建筑外墙涂刷、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铺装、树木修剪等涉VOCs市政施工停止作业;建筑工地电焊作业在集中电焊区进行,并配套烟气收集措施。

餐饮单位:加大餐饮油烟检查力度,确保油烟净化装置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禁止在划定区域外进行露天烧烤。

加油站:监督辖区内加油站实行错峰装卸汽油作业,8时至20时,暂停油品装卸作业,并及时报送检查落实情况。对油气回收治理系统进行周巡检,建立检修台账。各加油站通过采取优惠政策、增值服务、提高积分等方式,鼓励车主在夏季夜间加油,并做好宣传引导和信息推送。

其他减排措施:强化区域雾炮和洒水协同循环作业,高温天气持续开展不间断作业,减少光化学反应。

(3)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机动车:加大柴油货车和国六重型燃气车路查路检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违法拆除燃气车三元催化器、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功能等行为。禁止柴油渣土车进入辖区进行拉运作业。

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县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力度,禁止国三以下排放标准及未悬挂号牌、未编码登记、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作业。

4.6 应急工作程序

4.6.1 信息报告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和核实辖区内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预警发布、调整、解除以及应急响应等信息,同时收集各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启动及减排措施实施情况,根据环境空气、预警预测、监测信息等情况,向广灵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4.6.2 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经县指挥部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外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级别、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响应等信息。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1)重污染天气的污染等级;

(2)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主要大气环境污染物;

(3)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

(4)县指挥部发布的应急响应级别和相应的应急措施。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6.3 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

根据市级应急要求或本县预报预警组、专家组会商建议,经报请县指挥部同意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调整或终止应对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即应急响应终止。应急响应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终止应对行动。

4.6.4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作出总结和评估,对预警是否及时准确、组织指挥是否协调、响应措施是否正确等进行总结,提出对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意见建议。各成员单位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记录,建立档案。

五、监督检查

督导检查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业企业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停止施工和建筑作业以及机动车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预警前后重点管控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对比情况,是否严格按照相应级别的预警措施对照执行。

六、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织机构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县指挥部办公室应配备专职人员,确保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保障预案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管和调度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县财政局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列入部门预算,确保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广灵分局与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气象局之间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商机制。按照全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的工作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6.3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县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建立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急专业小组,以及应急工作相关联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6.5 其他保障

各成员单位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加强重污染天气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七、预案管理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修订机制,每年对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并根据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对预案应急减排清单进行更新修订。预案评估工作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清单修订工作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7月)同时废止。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广灵分局负责解释。

八、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

AQI(AirQualityIndex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VOCs: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Pa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主要产生于油气、涂料、有机溶剂等生产、加工和使用过程。

附件:附件1:广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docx

附件2:广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图.doc

附件3:广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docx

附件4:广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docx

附件5:广灵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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